負責本條規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設計依據;建設項目概況及工程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預測;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分布,并對防控性能進行分析;